租客在承租店鋪內觸電身亡,租賃合同中寫明“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房東就能不擔責嗎?近日,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法院靈昆法庭調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給出了答案租賃。
案情回顧
2025年,王某租賃甌某公司名下鋪面從事熟食經營租賃。雙方合同除約定租期、押金等事項外,還載明:租賃期間,用電、用水按國家規範要求作業,如發生安全事故及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事發當日中午,王某在掛烤鴨的房間內被電流擊傷,隨即聯絡電工維修租賃。電工現場檢查後指出電線線徑太細,無法承載現有裝置負荷,僅臨時重新拉線並更換開關,並未消除根本隱患。不久,王某在處理冷凍冷藏櫃時再次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調查發現,該店鋪日常使用220伏電壓,同時因熟食加工需要,店內還有380伏電壓租賃。用電環境複雜與線路老舊、承載能力不足形成反差,最終導致事故。
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在安撫家屬情緒、核算損失的同時,向主張免責的甌某公司釋明: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透過合同約定免除租賃。依據民法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甌某公司作為房東和電力提供方,對出租場所公共線路安全負有巡查、維護和保障義務租賃。王某曾多次反映跳閘、裝置帶電,甚至在事發當天就被電擊傷過,這些訊號足以讓管理者認識到危險緊迫。但甌某公司既未斷電檢修,也未責令停業整改,放任隱患存在,存在明顯過錯,與損害結果形成因果關係。
經法官釋法並出示證據,甌某公司認識到自身管理失職,同意承擔法律責任,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甌某公司一次性賠償50萬元租賃。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義務是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義務,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此負有責任租賃。一些房東存在認識誤區,以為在合同中加入“水電安全由承租人負責”等條款就能將風險轉移給租客。實際上,這類條款不能免除房東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
當前正值夏季高溫,生產生活用電負荷攀升,觸電、火災等事故易發租賃。出租人應定期對電力線路和配電設施進行專業巡檢,對有用電特殊需求的場所,須確保線路承載能力符合標準。
來源租賃:平安鼎、錢江晚報
編輯租賃:龔紫珺
編審租賃:周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