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本是安身養老的歸宿,血脈親情本應是晚年最堅實的依靠,但現實中部分子女因房產、財產等利益,將年邁父母視作利益工具,以辱罵、監視、恐嚇等軟性暴力實施精神侵害,徹底撕裂親情倫理,更觸碰法律紅線法律。
本案中94歲於老太親生兒子、兒媳為爭奪房產,長期實施持續性精神家暴,迫使老人三次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法院依法簽發、延長保護令,並對拒不履行文書的施暴夫妻處以罰款,以司法強制力斬斷對高齡老人的精神侵擾。
人身安全保護令並非僅規制肢體暴力,經常性辱罵、全天候跟蹤監視、恐嚇騷擾等精神侵害均屬於法定家庭暴力範疇法律。本案兼具高齡受害者、親屬間財產糾紛引發精神家暴、義務人拒不執行司法文書等多重典型特徵,清晰釐清贍養義務、財產權益、反家暴規則三者邊界,既為老年群體遭遇親屬精神侵害提供維權範本,也向社會明確宣示:親情不能凌駕法律之上,爭奪財產絕非實施家暴的正當理由,任何侵害老年人身心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懲戒。
申請人於老太,時年94歲,長期獨自居住自有院落房屋;被申請人為其子郭某、兒媳,二人因覬覦老人名下房產,自兒媳婚後持續惡化母子關係,長期實施多重家暴行為法律。
郭某夫婦多次擅自闖入老人院落、砸牆滋擾,使用惡劣侮辱性言辭對老人持續謾罵、言語死亡威脅,以極端言語摧殘老人精神;二人長期未承擔任何養老照料責任,老人患病期間,刻意辭退老人聘請的照料保姆,致使94歲高齡老人僅能依靠80歲鄰居陪同就醫、買藥,放任老人獨居失助;郭某夫婦私自在老人院牆安裝具備跟蹤、夜視、旋轉功能的高畫質攝像頭,24小時無間斷監視老人起居出行,全方位剝奪老人生活隱私;持續辱罵、監視、恐嚇導致於老太長期失眠、重度焦慮,誘發心臟疾病,終日生活在恐懼之中,身心遭受不可逆損傷法律。
為擺脫持續侵擾,於老太先後三次向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
法院經完整舉證、事實核查法律,確認郭某夫婦砸牆闖院、持續性辱罵恐嚇、全天候監視等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嚴重侵害高齡老人人身自由、精神健康與居住安寧權,作出如下處理:
依法簽發並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禁令內容:禁止郭某、兒媳對於老太實施任何家庭暴力;禁止二人以任何形式騷擾、跟蹤、接觸、威脅老人;禁止二人進入於老太居住院落及住所範圍法律。
郭某夫婦收到保護令後拒不遵守、未拆除監控裝置,法院多次釋法勸導無果,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對郭某、兒媳分別處以1000元罰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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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作出後,郭某夫婦認識到行為違法性,主動拆除全部監控裝置,停止一切滋擾、監視行為法律。
禁令落地後,於老太得以獨居安度晚年,自身房屋財產權益得到穩定保障,擺脫長期精神恐懼法律。
【京尹律師說法】
中華民族傳統孝道要求子女敬老、養老、護老,父母傾盡心力撫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是與生俱來的道德義務,不存在“不分割房產就不養老”的交換邏輯法律。
本案郭某夫婦顛倒親情主次,將房產利益作為贍養前置條件,老人拒絕過戶房產即切斷全部照料、刻意辭退保姆,放任九旬重病老人無人看護,完全違背敬老孝親公序良俗法律。父母名下房產屬於個人合法財產,老人完全享有自主處置、佔有、使用的權利,子女無權以親情脅迫、暴力逼迫老人交出財產。
大眾普遍存在認知誤區,認為只有毆打、捆綁等肢體衝突才算家暴法律。實際上全天候攝像頭監視、持續性羞辱恐嚇屬於軟性精神暴力,長期剝奪老人隱私、製造心理恐懼,對高齡、體弱老人的精神打擊更為致命。郭某夫婦以監控圍困老人,將自家母親置於無隱私、無安寧的監視牢籠,母子親情徹底淪為財產掠奪的工具,這種無形精神折磨,嚴重突破家庭倫理底線,讓養老居所變為精神囚籠。
94歲老人行動不便、舉證能力弱、心理恐懼,本應得到子女呵護,卻需要三次訴諸司法才能尋求安寧,反映出部分老年人面對親屬家暴時孤立無援的現實法律。子女作為施暴者,利用長輩心軟、顧及親情的心理持續施壓,老人不願公開對立、不願追究子女責任,往往選擇隱忍退讓,直至身心瀕臨崩潰才尋求法律幫助,這也是涉老精神家暴案件的典型特徵。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法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家庭暴力不僅包含身體暴力,經常性侮辱、威脅、跟蹤、騷擾、隱私監視等精神侵害,均納入家暴規制範圍法律。郭某安裝定向監控24小時監視、長期上門辱罵威脅,屬於法定精神家暴,法院核發保護令具備完整事實與法律支撐,不受“家務事、母子矛盾”的抗辯理由影響,任何財產糾紛都不能成為實施家暴的免責事由。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出具的生效民事裁定,具備法律強制約束力,被申請人必須嚴格遵守禁令條款法律。本案郭某夫婦收到文書後拒不拆除監控、持續滋擾,法院有權單獨處以罰款、拘留;若多次抗拒執行、情節嚴重,還可能觸犯《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承擔刑事責任。本案各1000元罰款是對漠視司法權威、持續侵害老人權益的直接懲戒,明確司法文書不容隨意踐踏。
從贍養法律關係看,成年子女對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父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不以是否分得財產為前提,郭某夫婦拒絕對患病老人照料,已構成遺棄、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可另行起訴主張贍養費;從繼承層面,依據《民法典》繼承編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有扶養能力拒不扶養、對被繼承人實施家暴的子女,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房產,郭某夫婦妄圖透過暴力爭奪房產的訴求,無法得到法律支援法律。
老年人舉證能力不足、留存證據難度大,法院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時,對報警記錄、就醫病歷、監控影像、證人證言(鄰里陳述)、錄音辱罵記錄等材料均予以採信,降低老年受害人舉證門檻;同時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免費、無需擔保,緊急情形24小時內即可作出裁定,為弱勢群體搭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保護通道法律。
【相關案例】
案例一:南京九旬老人因拒過戶房產遭子女持續騷擾法律,法院核發保護令
朱大爺名下自有房產,子女為逼迫老人轉讓房屋,長期上門砸門、辱罵、驅趕護工,多次滋擾老人正常生活,老人多次報警調解無效後起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
法院查實持續性騷擾、恐嚇事實,出具保護令禁止子女上門滋擾、接觸老人,同時釋法:子女無權以房產為由侵擾老年人居住安寧,拒不贍養、暴力逼產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法律。
案例二:兒子長期毆打、辱罵母親法律,拒不贍養,法院判決其少分遺產
王某之子常年對母親實施辱罵、肢體衝突,數十年未支付贍養費、未照料老人,母親去世後該子主張均分房產存款法律。法院依據《民法典》繼承編,認定其存在家暴、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情形,判決該子女無權分得遺產,房產由盡贍養義務的其他子女全額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法律。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律。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法律。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法律。
第十條: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存在過錯,主張自身實施侵害行為具備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家暴行為不因申請人存在財產分歧、家庭矛盾而免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法律。(老人自有房產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子女無權脅迫侵佔)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法律。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長期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法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法律。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