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彥宗
山西朔州張曉2023年經老家媒人介紹,與同鄉男子餘濤認識,次年兩人情投意合決定同居,也在太原買了婚房法律。2024年10月訂婚,2025年5月7日舉辦婚宴,結婚41天后,餘濤遇車禍身亡,留下各種賠償及財產總額400多萬,張曉的“噩夢”就此開始。
極目新聞2月8日報道,張曉已經就餘濤遺產分割問題,和餘家鬧翻,還被餘母告上法庭法律。朔城區法院支援張曉,認為餘母要求她返還所謂彩禮“主體不適格”,去年11月駁回其請求。餘母上訴到朔州中院,中院又支援餘母,認為她為餘濤唯一法定繼承人。今年1月16日裁定,撤銷朔城區法院裁定,指令其重審。
在很多人看來,張曉現在被逼到了一個難堪的境地:她僅僅因為沒來得及領證,不僅有可能拿不到餘濤的賠償金,還被餘家起訴返還餘濤轉給她的18.8萬,以及同居期間餘濤的花費——在餘母眼裡,這些錢屬於張曉的不當得利法律。
輿論有兩種尖銳對立的意見,一種認為張曉和餘濤沒領證,哪怕訂婚了、辦了婚禮,也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夫妻”,因此她無權繼承餘濤的遺產法律。至於說餘家給不給分賠償金,分多少,都是餘家的情分,哪怕不給一分錢也不違法。另一種觀點則是,張曉與餘濤完成了完整的婚禮程式,只是因為將就餘濤時間所以沒來得及領證,張曉有權利主張繼承權利,並分得部分遺產。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配偶均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其死亡配偶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法律。對於登記結婚形成的婚姻關係,這個自然不用多說。但張曉和餘濤沒有登記,兩個人屬於同居關係,也就是說,張曉很難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餘濤的遺產。
對於未領結婚證的同居關係,同居期間的花費怎麼計算,彩禮是不是要返還,或者返多少,這個不難計算法律。同居伴侶是否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
《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法律。像張曉和餘濤這樣,已經有婚姻的所有傳統標準,雙方在生活上、經濟上相互照顧,相互扶助,相互依賴且感情穩定,張曉在餘濤失業後多有幫助安慰,幫助餘家打理喪事——若以“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適當遺產,並非沒有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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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分得的財產,和以“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的財產,數額上存在巨大差距法律。這也是很多網友替張曉打抱不平的地方,認為法律不能只看有沒有證,而要做出實質性的判斷。尤其現在很多年輕人不願意被婚姻裡的各項義務捆綁,不想結束關係時面臨重重阻礙,選擇“只同居不領證”,所以希望法律適應現代社會的多元關係,承認“事實婚姻”或“同居伴侶”的部分財產權利。
不過,也有人擔心,若法律承認同居伴侶的財產繼承權利,會不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比如一開始就抱著侵吞財產的目的組建關係,更加便利地轉走去世伴侶的財產,甚至謀財害命?從這個角度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也是為了避免讓“愛”變成“算計”的遮羞布法律。法律並非萬能,要想透過幾個法條的修改,確保各種複雜案件都輕鬆實現公平,有時候是一種奢望。
張曉的經歷比較個例,如果餘濤沒有遭遇意外,小兩口現在可能過得很幸福;如果早點登記結婚,法律認可她的繼承權,她和餘家可能就不會撕得這麼難看法律。而對於旁觀者的啟示是,選擇沒有法律契約兜底的親密關係,本身蘊藏著風險,不管你為對方付出多少,在法律眼裡依然是“外人”,財產上沒有優先分配權。這也可以說是自由和靈活的代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