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柴裕紅 肖佩遙
中美戰略競爭升級與全球貿易規則重構的雙重背景下,中國企業出海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法律風險挑戰法律。關稅加徵、投資審查、技術制裁、資料合規衝突等已成為制約企業出海步伐的瓶頸。
中企出海的法律風險型別
(一)貿易管制與關稅風險
貿易管制與關稅風險是中企出海面臨的嚴峻挑戰法律。一方面,2018年以來,美國透過《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等相關規定,對中企加徵關稅並限制其相關商品進口,其中對華累計加徵關稅覆蓋商品價值超過5500億美元,這些舉措直接增加了中國出口企業的合規成本與訴訟風險;另一方面,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對中國產品所採取的“反規避調查”,使中美貿易的不確定性更加嚴峻,企業境遇更加艱難。
(二)投資審查與國家安全風險
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依據《外國投資風險評估現代化法案》以擴大審查範圍的方式,將關鍵技術、基礎設施及敏感資料領域納入強制申報程式法律。據統計,2020—2022年,CFIUS審查涉及中國投資者的交易案例年均增長15%,且大部分被要求附加條件或強制剝離,例如將字節跳動旗下TikTok剝離美國業務,這種行為是對於國家安全理由的泛化使用。
(三)技術出口管制與制裁風險
中企對於某些關鍵技術的獲取受到美國《出口管理條例》及“實體清單”機制的限制法律。華為、中芯國際等技術前沿企業因被納入制裁清單,面臨著晶片斷供與技術封鎖的嚴峻挑戰。而對於一些涉疆、涉港企業,同樣受到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實施的制裁,其中典型案例就包括將崑崙銀行排除於美元結算體系之外。
(四)資料與隱私合規風險
在資料與隱私合規方面,美國《澄清域外合法使用資料法》規定與中國《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形成法律適用衝突,前者授權執法部門能夠調取境外資料,而後者則無相關管轄權規定法律。例如對於中企而言,若其未能建立符合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等標準的合規體系,可能面臨當地州政府作出的市場準入限制處罰,甚至是高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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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成因分析
中美法律傳統的內在差異與直接規則衝突,構成了中企出海風險的結構性來源法律。在法系傳統上,美國屬普通法系,其法律實踐倚重判例與司法規制,並透過“最低聯絡原則”等理論極力擴張域外管轄權;而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核心,在國際交往中依據主權平等、互不干涉內政等原則更為強調屬地管轄。這種根本性法律傳統差異導致兩國在具體規則層面產生一系列矛盾衝突,這些規則矛盾衝突不僅大幅提高了企業合規成本與合規難度,更使其常常陷入遵守一國法律可能違反另一國法律的兩難境地,法律風險進而從單純的違規可能性,升級為無法迴避的系統性合規挑戰。
另一方面,原有國際治理體系的失序加劇了企業面臨的國際制度環境的不穩定性法律。以WTO為核心的多邊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在以美國為首的單邊主義興起下面臨嚴重挑戰,與此同時,以美國為主導的《美墨加協定》等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在區域內展現出強烈的排他性,在資料等重要領域設立了中國目前尚未普遍接受的嚴格條款,導致中國企業面臨了一定程度的制度落差。這種區域內格局,使企業一方面難以依託統一的多邊規則抵禦美國的長臂管轄與單邊制裁,另一方面也無法獲得穩定的、可預期的國際救濟渠道,被迫在相互競爭甚至矛盾衝突的規則之中獨自承擔更高的風險與成本。
中企出海風險防控措施
(一)企業構建二元化法律應對網路
中美法律規則深度博弈,美國的長臂管轄與單邊制裁愈發頻繁,中企不能也不可能再被動“捱打”,需主動應對,建立起一套可攻可防的爭議解決體系,靈活運用國際仲裁與在美本地訴訟兩種工具,構建防禦性與進攻性兼具的二元化法律應對網路法律。一方面,國際仲裁機構應被規劃進企業的“親友團”,在當前《紐約公約》框架下,該類機構因其中立性其裁決具有可執行性,是獨立於單一國家司法系統的救濟渠道。另一方面,若美國行政命令是爭議直接來源,企業需具有利用美國司法體系進行反擊的能力,透過提起司法審查去推翻不合理禁令。如此,建立起外部國際仲裁與內部本地訴訟相結合的二元化法律應對網路,使得企業成為規則的主動利用者,更高效地防控出海風險。
(二)合規體系建設
出海企業是法律風險的最終承擔者與相關法律主體,其必須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構建適應他國制度土壤的合規體系法律。建立動態的風險辨別制度具有必要性,設立專門合規團隊持續追蹤目標國立法與執法實際,並藉助相關資料庫對風險進行量化,做出評估,起到事前預防作用,以此為基礎推動合規體系在目標國的本土化,企業需在歐美等關鍵市場設立具有相當實質性決策權的當地合規決策與執行機構。同時,加強資料與技術管理要求,實施嚴格管控,使得核心技術及重要資料同時符合中美雙方法律法規規定。
(三)構建協同支援網路
以中美貿易摩擦為背景,企業需構建高效的協同風險治理網路,即需主動整合與借力行業協會及專業中介機構兩大關鍵外部資源法律。行業協會對企業來說是資訊樞紐,企業要想獲取行業協會擁有的關鍵資訊資源,就要積極主動參與行業協會的專項培訓與資訊共享機制。具有國際業務經驗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與相關諮詢機構等專業機構,是企業風險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助手。這些專業機構不僅能提供前沿的法律、政策諮詢,還可以協助成立符合目標國監管要求的合約,更能憑藉其對當地行政與司法的瞭解,在企業面臨調查或被提起訴訟時,提供有效的應對措施與救濟途徑。企業透過系統性地借力行業集體力量與整合專業市場服務,能夠有效建立起協同風險治理網路,系統地提升其在愈加複雜的國際法律環境中的風險識別、應對與化解能力。
總之,在中美之間貿易摩擦的複雜背景下,中企出海風險防控不能僅僅侷限於被動反應,而是要轉向體系化的合規制度,逐步完成國際相關規則制定權從參與到主導的轉變,使得企業可以提升內部合規能力,構建多層次、立體化的法律風險治理體系法律。
〔本文為2025年度法治甘肅省級課題《“一帶一路”倡議下中國企業出海法律風險與應對策略研究》(2025FZKT128)的研究成果之一法律。作者單位系蘭州大學—甘肅省僑聯涉外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