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回覆:紙質資料的掃描件是否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財政部回覆:紙質資料的掃描件是否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會計。請問針對這一條規定應該如何解讀,我司倉庫的入庫單、出庫單、領料單、送貨單等,均為紙質單據,是否可以掃描作為電子資料儲存,不儲存紙質資料。紙質資料的掃描件是否符合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有勞解答,謝謝

答: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和《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 號),電子會計憑證是指在電子系統中生成、透過電子媒介傳輸、在電子環境下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單位從外部獲取的紙質會計憑證,以掃描件進行會計處理的,仍需保留紙質原件。單位從外部獲取的以及內部生成的電子會計憑證,符合條件的,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電子會計憑證,形成電子會計檔案,無需列印紙質件。

因此,入庫單等紙質單據掃描件不符合僅以電子形式歸檔的要求,仍需保留紙質單據會計

來源會計:財政部

編輯會計: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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