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給老師“起外號”被扇耳光致耳損傷?當地回應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蓄菁學校”一名六年級學生因給老師起綽號,遭到該校教師扇耳光致耳部損傷小學。記者12日從鎮雄縣相關部門獲悉,目前此事已得到初步妥善解決。

小學生給老師“起外號”被扇耳光致耳損傷?當地回應

學生的門診病歷(圖據極目新聞)

據悉,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此高度重視,已組織涉事教師與學生家長進行調解小學。涉事教師已向學生表達歉意,並承諾給予包含誤工費在內的民事補償。教育行政部門對涉事教師作出嚴肅處理,並以此為契機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師德師風專項整治工作。

針對此事引發的法律及教育邊界問題,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俊蓉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小學

李俊蓉表示,教師扇學生耳光的行為,其實質是在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體罰小學。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規定,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可採取的懲戒措施僅限於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書面檢討等,體罰、變相體罰是被明確禁止的。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普遍認為教師為維護教學管理秩序對學生進行體罰,屬於職務行為,學校應當對教師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教師對學生造成人身損害,學生可以要求學校承擔民事責任;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向該涉事教師追償。

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全社會的法律底線小學。李俊蓉分析,給老師起綽號屬於違紀行為,老師應採取合法合理的教育手段。扇耳光不僅是對學生身體的傷害,更是對其人格尊嚴的公然侵害。本案中“耳損傷”的傷情鑑定結果至關重要,建議家長在簽署補償協議時,應明確約定後續複查及可能出現的後遺症責任歸屬。

李俊蓉說,本案是一起民事侵權糾紛,其折射出的師德師風與教育方法問題值得深思小學。當地教育部門“舉一反三”開展整頓,不僅是為了個案賠償,更是重申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教師伸向學生的暴力藉口。

◆來源小學:封面新聞、極目新聞、央廣網

編輯小學:孫懿辭

初審小學:梁爽

複審小學:曹光宇

終審小學: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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