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釋出
關於印發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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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租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租賃。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西安市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規範住房租賃行為,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房租賃條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租賃。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租賃。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是指出租人、轉租人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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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從事住房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租賃。
住房租賃管理應當採用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屬地管理租賃。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租賃工作的領導,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充分發揮街道、鎮等基層組織作用,落實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租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做好租賃住房安全巡查、資訊採集、安全隱患排查、矛盾糾紛化解和法規政策宣傳等工作租賃。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住房租賃管理工作,指導網格員、物管人員履行巡查、勸阻、報告等工作職責租賃。發現租賃住房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將資訊反饋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
第六條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住房租賃管理工作,制定國有土地上住房租賃管理的相關政策,培育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建設和維護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系統,完善服務平臺管理功能等工作租賃。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租賃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資訊管理、統計監測、住房租賃企業開業資訊公示、企業信用資訊採集報送等管理與服務工作,並與民政、資源規劃、教育、市場監管、金融、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住房租賃企業登記註冊,依法查處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租賃。
公安機關負責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依法查處涉嫌合同詐騙等犯罪行為租賃。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租賃。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法定職責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監督火災隱患整改,督促、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實施租賃房屋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金融行政部門負責協調駐陝金融監管部門查處、打擊住房租賃市場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租賃。
稅務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住房租賃相關稅收的徵收管理,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等工作租賃。
發改、資源規劃、城管、教育、網信、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住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租賃。
第七條實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體系,充分發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租賃矛盾糾紛租賃。
第八條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服務標準、行為規範,組織開展職業培訓,規範從業人員實名登記管理,促進行業合法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租賃。
第二章 住房租賃行為規範
第九條用於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租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租賃: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租賃;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租賃;
(三)違反規定改變住房用途的租賃;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賃。
第十條 出租住房應當執行以下標準租賃:
(一)出租住房每個房間的租住人數原則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等特殊情況的除外)租賃;
(二)人均租住房間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租賃;
(三)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租賃,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
(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標準租賃。
第十一條出租住房治安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租賃:
(一)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租賃,應當建立承租人資訊登記簿或登記系統,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租賃,出租住房的個人應協助公安部門做好資訊登記,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出租住房;
(三)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住房的,依據出境入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租賃。
第十二條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屋達到10套(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用於合租,居住使用人數達到10人以上,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配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施裝置,承擔安全檢查責任,確保租賃房屋使用安全租賃。
第十三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租賃。鼓勵住房租賃當事人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
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標準,或者變更租金漲幅租賃。
承租人將租賃住房轉租給第三人的,應當經房屋出租人同意租賃。
第十四條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租賃。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
第十五條出租人應當按規定如實登記並報送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資訊,發現承租人利用承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承租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制止及處罰等工作租賃。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騰退租賃住房租賃。
第十六條出租人應當自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透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將住房租賃合同向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租賃。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高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服務水平,設立線下專門的備案服務視窗,為出租人特別是個人辦理備案提供便利。出租人未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承租人可以辦理備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透過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租賃。
第十七條出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租賃:
(一)向承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擬出租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權的材料租賃,並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詢、核實擬出租住房有關資訊;
(二)核驗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租賃,不得將住房租賃給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
(三)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租賃,但是經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進入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租賃。
第十八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租賃: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租賃;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租賃,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承重結構,不得私拉亂接水、電、燃氣管線;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租賃,不得擅自改變租賃住房用途、拆改室內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其他結構;
(四)遵守物業管理規約租賃,不得任意棄置垃圾、超標準排放汙染物或者產生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公共通道、高空拋物或者實施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對出租人依法確需進入租賃住房的租賃,予以配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租賃。
第十九條在住房租賃活動中產生糾紛的,由住房租賃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單位組織申請調解或依法透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租賃。
第三章 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管理規範
第二十條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住房租賃”表述租賃。
第二十一條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透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等方式向工商登記所在地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開業資訊,並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業開業資訊、服務規範和收費事項標準等租賃。
第二十二條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向社會公示,依據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規定,透過資金監管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租賃。
第二十三條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如實、準確、完整記載租賃住房的基本情況、租賃資金、租賃期限等相關資訊,並健全包括住房租賃資訊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租賃。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第二十四條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嚴格核驗租賃房源,透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獲取房源核驗碼等方式確認房源真實性租賃。在其經營場所、網際網路等不同渠道釋出的房源資訊應當一致,釋出的房源圖片應當與實物房源一致,不得釋出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的有關重要資訊。
第二十五條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落實網際網路管理有關規定,將開展經營活動的資訊系統接入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將經營的房源資訊納入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管理,及時推送租賃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況等租賃合同資訊租賃。
第二十六條提供住房租賃資訊釋出服務的網路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網路平臺經營者)應當核驗住房租賃資訊釋出者的真實身份資訊租賃。網路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資訊釋出者有提供虛假資訊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相關資訊等必要措施,儲存相關記錄,並向網信、公安、住建等部門報告。
網路平臺經營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租賃。
第二十七條網路平臺經營者不得為不具備釋出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房源資訊釋出服務租賃。
第二十八條住房租賃企業、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租賃。
第二十九條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租賃。
第三十條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將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並根據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租賃。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租賃。
旅館業客房及民宿的住房租賃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租賃。
第三十二條開發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開展住房租賃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租賃。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租賃。
來源租賃: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丨西安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