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15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職場案例
引發網友關注
據悉,丁力(化名)於2012年4月1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擔任綜合管理部經理法律。
2020年5月15日,丁力與王總(化姓)在王總辦公室為工作事宜發生爭執,王總讓丁力“滾”,丁力就此離開公司未再上班法律。
2020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並曠工多日為由作出解除合同決定法律。
隨後丁力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仲裁委不予支援法律。
丁力不服
遂向法院提出起訴
一審判決
老闆說“滾”,無證據證明是滾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構成曠工,主張賠償金依據不足法律。
丁力不服法律,提起上訴
二審
審理查明,丁力離開公司期間,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並未要求丁力到崗,亦未因丁力不到崗而做出任何處理行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為公司的事情與丁力溝通時,也沒有要求丁力來上班法律。
結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與妻子至公司向王總提出“要上班”,但王總“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實,可以認定丁力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勞動系由於其將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為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法律。
從5月29日的面談內容來看,在丁力多日未提供勞動的情形下,王總也未明確到底要不要丁力上班法律。這種情形下,丁力未提供勞動系由於公司指令不明,並非丁力曠工。公司以丁力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
原審法院所作判決有誤
二審法院予以更正
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丁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法律。
對此法律,坊友們怎麼看?
歡迎來評論區聊聊~
小坊福利
看推文多多點贊轉發
有機會獲小坊送出的禮品
坊友們千萬別錯過法律!
來源 | 新聞坊綜合 @ 點時新聞、廣州日報
編輯 | 金瑩瑩
本文連結://jnhjhw.com/post/30810.html
是一家綜合性物流服務型企業,成立於2005年,總部位於上海市虹口區,目前擁有自己的車隊和倉庫以及眾多海外代理,是經國家外經貿部批准成立的國際貨運一級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