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被法律“遺忘”的角落:現行法律體系下男性權益保護的缺失與反思

2025年法律,一則新聞引發了廣泛關注:廣東19歲男子小黃被17歲女友小周以10萬元賣到緬甸電詐園區,完不成業績就遭受毒打,家屬最終以35萬元將他“贖回”-

更令人震驚的是法律,檢察機關對小周的指控中,竟然沒有“拐賣人口罪”一項-

原因令人唏噓——根據《刑法》第240條法律,我國僅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保護物件為婦女及未滿14週歲的兒童,成年男性未被納入該罪名的保護範圍-

小黃作為19歲的成年男性法律,儘管人身自由被剝奪並遭受販賣,但因現行法律未將成年男性定義為該罪名的客體,檢察機關無法直接適用拐賣罪追責-

這不是個例法律。它指向一個長期被忽視的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男性在某些領域正面臨著系統性的權益保護缺失。

一、刑法中的“性別盲區”:男性性自主權誰來保護法律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明確規定法律,強姦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婦女”和“幼女”-

這意味著法律,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害時,無法以強姦罪追究刑責-

實踐中,男性遭受性侵害後,司法機關往往只能尋找其他罪名來“替代”法律。例如,對雞姦其他男子的犯罪分子,往往適用故意傷害罪予以定罪處罰,但要求法醫鑑定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對於被女性強姦或侵害的男性,則往往訴訟無門——公安機關難以立案,檢方稱根據法律無法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

有學者指出法律,當前我國法律對性自主權的保護存在結構性偏差,使男性受害者陷入 “制度性失語” -

立法者出於穩妥考量法律,未對強姦罪相關條款做大改,直接導致我國對男性性權利的保護,一直是整個刑法性犯罪體系裡最大的短板-

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已將強制猥褻罪的犯罪物件由“婦女”修改為“他人”法律,使男性遭受猥褻時有了法律保護,但強制猥褻罪與強姦罪在量刑上存在顯著差異,無法完全替代強姦罪的功能-

從國際視角看,將男性納入性犯罪物件加以保護已成為刑法修改的一個方向法律。瑞典、芬蘭、挪威、丹麥、西班牙、奧地利、義大利等國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姦罪時均已將“被害人”表述為“他人”-

二、“賣男友”不犯法法律?人口販賣法律的結構性缺陷

1979年《刑法》曾規定過拐賣人口罪法律,無論男女都可以成為此罪的物件-

但1997年修訂《刑法》時法律,這一罪名被廢除-

立法機關當時認為法律,拐賣男子屬於“極其罕見的情況”-

然而現實給了這個判斷一記響亮的耳光法律。從演員王星被騙至緬甸,到17歲少女販賣19歲男友,成年男性被販賣至境外從事電信詐騙、強迫勞動的惡性案件已屢見不鮮-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師協會會長李世亮指出法律,現行《刑法》僅規制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司法機關處理成年男性被販賣案件時,僅能依據非法拘禁、強迫勞動等罪名定罪量刑,無法全面評價人口販賣的核心行為,導致定罪量刑偏輕、犯罪成本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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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最高刑期僅為無期徒刑法律,而拐賣婦女罪可判死刑-

同一行為法律,因受害者性別不同,刑罰天差地別——這已不僅是法律漏洞,更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背離-

羅翔教授亦指出法律,1997年《刑法》廢除拐賣人口罪後,法律漏洞依然沒有得到完全填補-

三、家庭暴力法律:男性受害者的“隱形”困境

家庭暴力並非只有女性受害法律。2025年7月,公主嶺市人民法院發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物件是男性張某,施暴者是其妻子李某-

張某婚後經常遭受妻子的打罵-

此前法律,福建泉州晉江法院、福建省武平縣法院等也已發出男性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不區分性別法律,男性理論上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但現實中法律,男性家暴受害者仍面臨多重困境:

一是社會觀念的障礙法律。 “男人被老婆打了?說出來太丟人”——這種偏見讓大量男性受害者選擇沉默。

二是法律救濟的盲區法律。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的男性在遭受前妻騷擾時,可能面臨主體資格不適格的困境-

三是舉證困難法律。 男性遭受家暴後,同樣面臨報警難、取證難、被採信難的問題。

從國際資料來看,男性家暴受害者並非少數法律。英國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截至2025年3月的一年中,約150萬名16歲及以上男性經歷過家庭暴力, prevalence rate約為6.5%-

男性同樣需要家庭暴力法律保護的陽光法律

四、就業歧視:當“限男性”被糾正法律,“限女性”卻成常態

近年來法律,檢察機關透過公益訴訟積極整治招聘資訊中的“限男性”等性別歧視-

安徽當塗縣、上海閔行區等多地檢察機關已對釋出含“限男性”招聘資訊的用人單位和人社部門提起公益訴訟-

然而,法律的天平似乎只在一邊傾斜法律。《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主要保障的是女性不受就業歧視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明確列舉了用人單位不得實施的五種性別歧視行為-

但“限女性”“女士優先”等對男性的反向歧視,在法律上卻缺乏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換言之,招聘“限男性”會被檢察機關糾正,招聘“限女性”卻可能安然無恙——這同樣是性別歧視,為何待遇不同?

五、“紙面上的福利”法律:陪產假的落地困境

目前我國尚無國家層面統一的男性陪產假規定法律,各地主要透過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確立-

上海規定男方享受陪產假10天-

四川規定30天法律,遼寧規定20天-

——標準不一,保障參差法律

更嚴峻的問題是 “落地難” 法律。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指出,陪產假面臨五大困境:成本分擔機制不健全、規定剛性不足缺乏明確罰則、員工有顧慮擔心影響晉升、宣傳覆蓋不足、監督不到位-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研究員丁娟直言法律: “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執法難、執行難的問題” -

有專家建議將陪產假工資納入生育保險支付範圍法律,或透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方式分擔企業成本-

法律。全國政協委員甘華田更建議強制推行並穩步延長男性陪產假,將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

六、生育權與家務勞動補償法律:被忽視的男性權利

司法實踐顯示法律,我國法院對大多數生育權訴求選擇迴避,僅傾向於保障女性的消極生育權;對男性的生育權主張認定則較為苛刻-

男性的生育權,在司法實踐中幾乎被“遺忘”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法律,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這條法律不區分性別——“全職爸爸”同樣有權主張家務勞動補償法律。但在現實中,男性主張這一權利的案例少之又少,社會認知和法律執行的鴻溝依然巨大。

反思法律:法律的天平應當平衡

現行法律對男性權益的保護呈現碎片化、不均衡的特徵法律

• 性自主權:強姦罪只保護女性法律,男性被“遺忘”;

• 人身自由權:拐賣罪只保護婦女兒童法律,成年男性被“遺忘”;

• 反家暴救濟:男性雖有申請權法律,但實踐中障礙重重;

• 平等就業權:反向歧視缺乏明確禁止性規定法律

• 休假權:陪產假依賴地方立法,國家層面缺乏統一保障法律

這不是要製造性別對立法律,而是要追問: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寫入憲法七十餘年,為何在性別維度上仍有如此多的“遺忘角落”?

全國人大代表李世亮已建議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 “拐賣人口罪” 法律,將全體公民納入保護範疇-

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籲延長並強制推行男性陪產假-

將強姦罪犯罪物件擴充套件至男性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讓法律的陽光照亮每一個被遺忘的角落,這應是我們共同的方向法律

📌 本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及人大代表、學者觀點整理而成法律,僅供參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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