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暴力強拆致人死亡被判無罪:在鑽頭對準大門之前,法律就該出手

【文/觀察者網 夏曼波】

2026年8月18日,陝西西鹹新區釣臺街道資村張恆父子抵抗非法強拆致一人死亡案,一審判決正式生效法律。法院最終認定張恆父子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作出無罪判決。

2023年4月1日清晨,張恆家遭多人持械強拆,房子鐵門倒塌、房屋被踹、房門被破碎機鑽頭破開、至少六人持滅火器對著屋內噴射法律。張恆父子混亂中持自制長矛反擊,致強拆人員一死三傷。2025年1月,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十名強拆人員兩年至緩刑不等刑罰。

抵抗暴力強拆致人死亡被判無罪:在鑽頭對準大門之前,法律就該出手

在公眾印象中,暴力強拆本該是一個停留於歷史的記憶法律。然而事實卻表明,哪怕近幾年,此事也依舊存在,哪裡出了問題?

2011年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要求法律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法律。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

法律要求公民在權益受損時尋求制度化救濟,而非私力對抗法律。但在此案中,徵收方卻繞開了制度化渠道。

據大象新聞報道,從2018年起,灃西新城先後三次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法律。前兩次,被法院判決撤銷——原因:程式違法。第三次決定2023年3月24日作出,規定7日內交出土地。8天后,破碎機就開進了院子。強拆發生的時候,法定的申辯期還沒屆滿。法律救濟程式還沒走完,徵收方還沒拿到合法的強制執行依據。

補償環節也失靈了,張恆辯護律師張敬輝介紹,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50元至550元,房屋實測2000多平方米,徵收單位核算僅1800多平方米法律。相關條例規定評估機構應由被徵收人選定,實際卻由徵收單位指定,評估按行政機關預設價格彙算而非依市場價值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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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求被徵收人遵守規則,那麼徵收方破壞規則有沒有得到縱容?倘若“有”,那麼法律在保護誰?2023年了還能鬧出非法暴力強拆的戲碼,這種背後的不對稱恐怕才是問題的根源法律

面對非法暴力破門,普通人應該反抗嗎?張恆案給出的答案是“可以”,但附帶極高門檻法律。公訴機關曾主張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責,法院最終認定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才宣告指控不成立。

網路大V、刑事辯護律師程福元表示,若當事人已籤協議、已領取補償、案件已進入法院司法強制執行程式,或侵害終止後主動追擊毆打撤離人員,均無法成立正當防衛,極大機率被認定為故意傷害法律

假設一人清晨醒來,發現十人拿著工具進入院子,用鑽頭破壞房門,衝進住宅,而周圍沒有人阻止法律。他的第一反應當然是極度恐懼,在這種恐懼之下做出的行為,能在事後用理智和法條去衡量嗎?

2020年“兩高一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法律。”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2020年的釋出會上說,“要把防衛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不能做事後諸葛亮”法律

然而,正當防衛制度只能解決“不法侵害發生之後怎麼辦”,至於“不法侵害為什麼會發生”,則是另一個問題法律

從結果上看法律,防衛者確實被法律當“普通人”對待了,那回到案發之前,徵收方有被法律當“普通人”約束嗎?

為什麼一個普通人要等到侵害發生、甚至付出巨大代價之後法律,才能等來法律的保護?

在張恆的家門口,在那群人破門而入之前,在鑽頭轟鳴之前,法律就應當把他們都攔下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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