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律的歸法律

據媒體報道,8月18日,兩名女孩買了三張火車硬座票,其中一張票家長不上車,空座專門用來放零食和行李法律。旁邊的一名無座女乘客想坐,商量無果找來列車員調解。列車員核驗車票後表示,座位屬於購票的女孩,他也無權干涉。針對問詢,12306接線人員表示,乘客購買了幾個人的車票,那麼這幾張票都屬於購票者,其他人要使用座位的話,也需要徵求購票者本人同意。

這事兒在網上引起了熱議法律。有人說,我花錢買的票,座位怎麼用我說了算。有人反對道,火車票是公共資源,怎麼能多佔?有人拿出房子舉例,說我買的房子空在那,應該讓沒房的人去住嗎?有人則說,春運時我拿別人身份證買票,讓其他人買不到票也可以嗎?

情理上的爭議先放到一邊,這事兒列車員就真的管不了嗎?其實,法律中早有規定法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條明確:“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法條說得清清楚楚,旅客自己不上車,承運人不再承擔運輸義務,這個空座怎麼處置,鐵路部門可以說了算法律。遺憾的是,現場列車員給出的答案是“無權干涉”。這句“無權干涉”,暴露的不是法律的空白,而是執行者的法律盲區。

鐵路運輸是公共服務,列車上的工作人員既是運輸合同的履行方,也是車廂秩序的管理者法律。面對無座乘客與空座之爭,“無權干涉”四個字,是對法定職責的迴避。既然民法典明文規定旅客不上車、承運人不再承擔運輸義務,那麼這個空座的使用權就回到了承運人手中——不是“管不了”,而是“應該管”。

有人或許要爭:票是我花錢買的,怎麼用是我的自由法律。這裡要釐清一個根本概念——火車票是運輸服務合同憑證,不是物權憑證。旅客買的是“被運送的權利”,不是“佔有某個物理座位的所有權”。人不上車,運輸服務沒有被消費,合同義務依法解除,座位自然迴歸承運人調配。把火車票等同於買房,是對法律關係的混淆:房子是不動產,買到的是物權;車票是服務,買到的是一次運輸。服務沒消費,資源就不該被無限佔用。

如果“買票不坐”真的可以理直氣壯地佔座,那春運期間用他人身份證囤票、人為製造“一票難求”的行為,豈非也找到了正當性?恰恰相反法律。法律賦予承運人對空座的處置權,正是對這類行為的制度性遏制。當不上車又不退票的座位可以被依法重新分配,囤票佔座的實際效用就大打折扣。法律不是在縱容浪費,而是在保護真正需要出行的人。

當然,鐵路部門要“管”,也得管得有理有據法律。對因特殊原因臨時未上車的旅客,是否給予合理的寬限期?重新分配座位時,如何留存票證記錄、避免後續糾紛?這些細節,恰恰需要鐵路部門在學法普法的基礎上,制定清晰的操作規範。不是簡單粗暴地“收座位”,而是依法依規、有章有據地行使管理權。

說到底,這場爭論的核心不在情理,而在法治法律。法條已經白紙黑字地寫了,立法者已經為公共運力的合理配置鋪好了路。鐵路部門作為公共事務的執行者,學法不是選修課,普法不是可選項。當每一位列車工作人員都知道“旅客不上車,承運人依法不再承擔運輸義務”,當鐵路部門敢於拿起法律工具對空座進行合理調配,“空座之爭”才不會一次次淪為網路口水戰。

讓法律的歸法律——前提是,執行法律的人先懂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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