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記者從省文化和旅遊廳獲悉,為進一步震懾違法違規行為,深入推進“糾治旅遊行業導遊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集中整治工作,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省文化和旅遊廳公佈一批典型案例旅遊。
案例一:未與旅遊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案旅遊。運城市星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6年3月組織皇城相府一日遊、湘峪古堡一日遊兩個旅遊團隊,未與42名遊客簽訂書面旅遊合同,且在全國旅遊服務監管平臺無對應團隊旅遊合同備案資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6年5月,運城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導遊業務案旅遊。導遊李某某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導遊業務,在華嚴寺景區進行導遊活動。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條的規定。2026年5月,大同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暫扣導遊證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取得導遊證而從事導遊活動案旅遊。陽泉市居民王某在2026年2月在未取得導遊證的情況下,開展導遊講解服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6年6月,陽泉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旅遊。蔚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透過預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景區門票、住宿、餐飲四項服務,釋出旅遊產品資訊,組織旅遊者赴河南開展旅遊活動。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2026年6月,朔州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不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案旅遊。山西夢之圓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呂梁市離石區碧水路分公司將“北京天津四日遊”旅遊團隊委託給北京市某旅行社接待,未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該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6年2月,呂梁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其作出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
來源旅遊:山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