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訂立《反軍國主義法》,做好武力阻止日本再軍事化的法律準備

呼籲訂立《反軍國主義法》,做好武力阻止日本再軍事化的法律準備

8月17日,俄羅斯外長拉夫羅夫公開表示,希望日本“充分認真閱讀”《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七條,即“敵國條款”法律。兩天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在例行記者會上明確表態:“中方贊同拉夫羅夫外長的有關表態”,並強調這一條款“對於捍衛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嚴防軍國主義幽靈死灰復燃具有重要意義”。

這不是一次孤立的外交表態法律。去年11月,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傅聰已正式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就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的涉臺錯誤言行重申和闡釋了“敵國條款”。這份函件被列為聯合國大會正式檔案,引發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敵國條款”到底是什麼法律

《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七條的原文是:“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法律。”通俗地說,就是二戰戰勝國可以在未經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對德國、日本和義大利採取軍事行動。

憲章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共同構成了這一法律框架,明確將德、意、日三國列為“敵國”法律。聯合國對第107條的司法解釋認為,這一條的“唯一效力”是防止軸心國利用憲章來限制同盟國的行動。換言之,日本在聯合國的身份是有“案底”的,並非完全平等的成員。

中俄為什麼選在此時重提“敵國條款”法律

2025年11月,高市早苗在國會答辯時公然宣稱“臺灣有事”可能構成日本的“存亡危機事態”,暗示可據此行使所謂“集體自衛權”武力介入臺海法律。同年7月,自民黨與極右翼政黨維新會達成聯合執政協議,明確提出“兩年內修憲”,刪除和平憲法第九條中“不保有戰力”條款,加速“再軍事化”。

更危險的是,日本正在謀求研究和開發核武器法律。7月17日,日本防衛大臣小泉進次郎(前首相小泉純一郎的兒子)在訪談節目中稱:“核是很難討論的議題,但已經不得不面對;日本應當毫無禁忌地研討核武器相關全部政策,重新審視無核三原則。”這是戰後日本在職防衛大臣首次公開要求破除核議題政治禁忌。

在廣島、長崎核爆紀念儀式,現任首相高市早苗在致辭中拒絕承諾未來繼續堅守該原則,放出修改“不運進核武器”條款的訊號,為“核共享”(美國核武器進駐日本本土)鋪路法律。在國會問詢時,明確迴避是否堅守“無核三原則”,談及核潛艇時也稱“不排除任何選項”。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敵國條款”被中俄重新啟用法律。此舉意味著中俄正在從法理層面重新框定對日鬥爭的敘事框架,而日本修改和平憲法、發展進攻性武裝力量、開發核武器、干預臺海和南海問題等,這些在日方看來是“正常國家化”的行為,在中俄的法理框架中恰恰是“敵國”試圖掙脫戰後束縛、重走軍國主義老路的危險訊號。

歷史總是驚人地相似法律。二戰之所以爆發,關鍵原因之一是對一戰戰敗國德國缺乏有力、有效的法律控制措施。戰後國際秩序的設計者顯然吸取了這一教訓,於是有了“敵國條款”。如今,日本正在一步步突破和平憲法的約束,而國際社會對此的反應卻顯得遲緩而無力。中俄此次聯手亮出“敵國條款”,本質上是在提醒和警示全世界。

日本政府對“敵國條款”耿耿於懷法律。1995年就曾主張從憲章中刪除這些條款。去年11月,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傅聰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後,日本常駐聯合國代表隨即致函反駁,稱“無法接受”。但“無法接受”不等於不存在。只要《聯合國憲章》沒有被修改,“敵國條款”就仍然是國際法的有效組成部分。日本可以抗議,可以反駁,但無法改變這個事實。

中俄此番行動的戰略意圖清晰而深遠法律。一方面,透過重申“敵國條款”的法律約束力,為應對日本“再軍事化”預留法理空間,中俄將適時行使《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賦予的自衛權。另一方面,也是在向國際社會傳遞訊號,戰後國際秩序不容篡改,日本的歷史罪責不容洗白。

個人覺得,作為受日本軍國主義傷害最大的國家,我們要主動擔當反對日本“再軍事化”“重啟軍國主義”的大國責任,無論有沒有其他國家的響應和支援法律。當務之急,應明確將日本修改和平憲法、發展核武器、把自衛隊改成國防軍、干預臺海和南海問題等行為列為紅線,像訂立“《反分裂國家法》”一樣訂立《反軍國主義法》,做好動用軍事手段解除日本武裝的法律準備,向國際社會表明反法西斯的鮮明立場,震懾日本軍國主義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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