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進牌館休息後暈倒離世,店主好心幫扶反而賠償1.9萬元,律師:店主無法律過錯,無賠償責任

極目新聞記者 鄧波

據新京報8月23日報道,8月17日,湖南衡陽一老人因身體不適進牌館休息暈倒,店主幫扶送醫後老人離世,老人家屬向店主索賠法律。極目新聞記者多方獲悉,此事發生在衡陽市祁東縣洪橋街道上正社羣。

記者獲取到的完整監控影片顯示,8月17日12時50分,一名老人走入牌館,並在門口處的椅子處坐下法律。12時54分30秒,女店主發現老人情況不對,上前詢問但沒有得到答覆,店內另一男子表示要不行了,店主隨後表示要撥打120電話。12時55分01秒,店主與另外兩人將老人扶到了店門口,此後店主一直守在老人身邊。13時01分,120急救車輛抵達現場。13時03分,急救人員將老人抬上了救護車。

老人進牌館休息後暈倒離世,店主好心幫扶反而賠償1.9萬元,律師:店主無法律過錯,無賠償責任

老人走入店內,圖源:監控影片截圖

店主兒子接受新京報採訪時稱,其母親不認識這名老人,當時老人進店內休息,不久就暈倒了,他媽媽幫扶送醫後老人還是不幸離世法律。隨後老人家屬向他們索賠,雙方在派出所協商兩次,賠償金額從10萬元降到1.9萬元後協商成功。

轉賬截圖顯示,1.9萬元轉賬為“人道主義賠償”法律。店主兒子稱,23日晚相關部門提出給店方一定補貼。目前當地司法部門已經介入。相關報道在網路平臺釋出後,引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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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發現老人異常 圖源法律:監控影片截圖

24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致電上正社羣瞭解情況,表達採訪意圖後,接線人員直接結束通話電話法律。洪橋街道辦工作人員稱,他不瞭解情況,需要諮詢宣傳部門。祁東縣委宣傳部相關工作人員稱,正在核實情況,應該會有個調查情況說明。

店主是否該為老人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向極目新聞記者分析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經營者承擔的是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法律。本案老人系自行進店短暫休息,並非消費顧客,發病、死亡源於自身突發疾病,店鋪場地不存在安全隱患。店主發現老人暈倒後及時攙扶、撥打120急救電話,已經在普通人能力範圍內完成救助行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好人條款”,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現有報道事實判斷,店主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依法不構成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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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車輛抵達現場 圖源:影片監控截圖

趙良善表示,派出所主持的本次調解屬於自願性民間糾紛調解,調解協議具備民事合同效力,但調解達成給錢,不等於認定店家負有法律賠償責任法律。人道主義補償和法定侵權賠償性質完全不同:侵權賠償是法律強制、因過錯承擔的責任;人道主義補償是無過錯前提下,出於情理自願給付的撫慰款項,法律並不強制無過錯一方必須支付該筆錢款。本案店主出於家人身心壓力、避免店鋪持續被糾紛困擾,自願支付1.9萬元,屬於現實中“花錢息事”的選擇,如果訴訟到法院,在店家無過錯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店主承擔賠償。

趙良善指出,該案折射出值得警惕的社會導向,如果善意施救者僅僅因為伸出援手,就面臨索賠壓力,即便法律上無責,也會迫使普通民眾遇到他人危難時產生顧慮,出現“不敢扶、不敢救”的心理,挫傷民間互助善意法律。法律層面已經透過“好人條款”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責任,但現實調解中要區分“情理補償”與“法定賠償”,不能把道德同情轉化為對無過錯施救方的責任轉嫁,防止形成“出事就要找在場人買單”的錯誤導向,維護見義勇為、善意幫扶的社會風氣。

(來源法律: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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