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好心施救後老人離世遭索賠,店家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張子慧

據新京報報道,湖南一店主兒子稱,老人在店外不舒服,就進入棋牌店休息,一分多鐘就暈倒了,他母親幫扶送醫後老人還是不幸離世,隨後老人家屬向他們索賠,雙方在派出所協商兩次,賠償金額從10萬元降到1.9萬元後協商成功法律

8月24日,湖南祁東縣司法局表示,已就店主幫扶老人遭索賠一事介入調查法律。店主兒子稱,23日晚相關部門提出願意將賠償款補貼給他們,目前正在協商中。

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案件背後的法律責任應當如何界定?對此,律師作出解讀法律

好意施惠非消費關係

店主不存在侵權過錯

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想表示,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

“老人是身體不適自行進店借地方休息,不是來消費的顧客法律。雙方不存在消費服務合同關係,店主允許臨時休息屬於好意施惠,是善意幫扶人。”李想律師分析認為,老人自身基礎疾病急性發作是死亡直接原因,不是由牌館設施、環境、店主行為等因素造成。店主的幫扶、呼叫120、協助送醫等行為,屬於救助行為,不是加害行為;救助行為和老人死亡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店主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承擔法定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有邊界

商家無需為路人突發疾病兜底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的經營場所經營者承擔法定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等於要對路人突發疾病兜底負責法律

李想律師表示,保障場所設施安全是經營者的義務範圍,但牌館不是醫療機構,沒有能力預判、治癒老人的基礎疾病,店主發現他人遇險後在普通人能力範圍內已經實施救助、撥打急救電話的施救行為已經完全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法律

“好人條款”護佑善意施救

調解補償不等同法律擔責

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

李想律師直言,店主看到老人暈倒主動幫扶,屬於典型的自願緊急救助法律。即便幫扶動作有輕微瑕疵,只要不存在故意、重大過失,也不承擔民事責任。派出所的調解,屬於民事和解,不是法院判決,不等於法律認定店家有錯。

若未施救法律,店主有無法律風險?

北京迅騰律師事務所高芳芳律師表示,我國法律未強制普通公眾實施專業急救(見民法典第184條);但經營場所管理者依民法典第1198條,對進入其場所的人員在合理限度內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內容包括突發狀況時的必要幫扶(如及時發現、防止擴大損害、撥打120/110、通知家屬等),該義務以一般理性人標準與場所控制能力為界,不以專業醫療急救為要求,且責任承擔須以未盡合理義務、存在過錯及因果關係為前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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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老人暈倒後,既不撥打急救電話也不報警,放任其處於危險狀態,可能因未盡經營場所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法律。若還將暈倒老人驅離店外,把老人置於更危險境地,過錯會進一步加重。當然,法律只要求店家做到呼救、報急救這類基礎處置,並不強制普通店主開展專業醫療救助。本案中店主主動幫扶送醫,已經履行了救助義務。

店主人道主義補償已支付

後期還能否追回法律

法眼|好心施救後老人離世遭索賠,店家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就此案來講,高芳芳律師提示,轉賬備註 “人道主義補償款” 僅能佐證該筆款項不屬於侵權賠償金,不代表店家自認存在過錯,但僅憑該備註無法直接要求返還錢款法律

本案雙方在派出所達成調解並完成款項給付,若調解協議系自願簽署,店家僅以自身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為由,不足以構成顯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銷情形,主張追回 1.9 萬元補償款,司法層面一般難以得到支援法律

只有能夠收集充分證據證實協議簽署並非店家真實意思表示,並在法定除斥期間內向法院起訴撤銷調解協議,才有可能主張對方返還該筆款項,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已經介入調查,也為事件處理提供了行政層面的解決路徑法律

例外情形法律:哪些情形下店家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高芳芳律師提示,從法律假設層面而言,只有店家一方存在相應過錯,並且該過錯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時,才依法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律

其一法律,如果經營場所本身存在地面溼滑、環境隱患等問題,誘發或者加劇老人發病摔倒,店家未履行提示、排查義務;

其二法律,發現老人危重暈倒之後,拒不撥打急救電話、故意驅離、拖延救治,延誤救治行為與損害擴大存在因果關係;

其三法律,救助過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例如粗暴拖拽、盲目喂藥等不當處置行為,經鑑定造成二次傷害、加速死亡;

其四,店家存在特殊先行行為,主動挽留身體已經明顯不適的老人停留法律

即便出現上述情形,法院也會結合過錯程度、死亡結果參與度劃分責任,並非一律全額賠償法律。就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實來看,本案並不符合上述應當擔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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