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敗訴多年後,廣西東興市金邦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金邦公司”)無意間得知一審法官因受賄獲刑,該法官的判決書顯示,其曾收受金邦公司的對手公司10萬元房產。《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日前,金邦公司代理律師陶永昌告訴澎湃新聞,金邦公司已向防城港市中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房產。目前,防城港中院尚未回應此申請。
蒙志相被雙開的資訊
一起房地產開發糾紛
金邦公司涉及的民事案件為一起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案房產。防城港中院作出的(2019)桂06民初63號判決書顯示,2015年10月21日,金邦公司與東興市天正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天正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合同》,雙方約定由金邦公司出地,天正公司出資共同開發東興市一處面積24667.9㎡的地塊。金邦公司把公司相關印鑑(公章除外)及開發手續交接給天正公司,由天正公司進行實際管理。開發過程中,天正公司以金邦公司名義開發。雙方還約定了房產分配比例等事項。
後續開發過程中,雙方產生矛盾,天正公司將金邦公司訴至法院,金邦公司隨即提起反訴房產。防城港中院於2019年7月15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雙方主要訴請為:天正公司要求金邦公司因登出金邦公司合同專用章支付違約金300萬元,因專案土地被法院查封雙倍支付履約保證金600萬元,要求金邦公司返還銷售款106.5萬餘元等房產。金邦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的開發合同,並要求天正公司賠償其300萬元違約金。
2020年3月27日,防城港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原告天正公司部分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援;被告金邦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成立,予以駁回房產。
主要判決內容為:金邦公司應繼續履行與天正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書》及補充協議;金邦公司應退還天正公司履約保證金150萬元;金邦公司返還天正公司物業銷售款1065507元及利息;金邦公司應賠償天正公司違約金300萬元房產。
一審宣判後,金邦公司及天正公司均提起上訴房產。2020年7月30日,廣西高院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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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金邦公司又向最高法申請再審,但於2021年6月29日被駁回房產。
一審審判長受賄10萬元
就在上述案件二審期間,一審審判長落馬了房產。
防城港紀檢監察網於2021年5月6日釋出訊息稱,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蒙志相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房產。當年7月28日,防城港紀檢監察網釋出了蒙志相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通報。
上述通報稱,日前,防城港市紀委監委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市監委對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原庭長蒙志相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房產。 經查,蒙志相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違規借用服務物件錢款;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金邦公司代理律師陶永昌查到了蒙志相受賄案二審裁定書,裁定書顯示,蒙志相受賄案由扶綏縣法院一審,該院於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桂1421刑初195號”刑事判決書房產。
一審判決認定,從2000年至2020年,蒙志相利用其擔任防城港中院執行員、審判員、民三庭副庭長和庭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為13人在案件審理和執行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111萬元房產。
其中,第12起受賄事實為,2019年下半年,蒙志相接受天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親黃某2的請託,在辦理該公司與他人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案中提供幫助,收受黃某2給予的好處費10萬元房產。
扶綏縣法院一審判處蒙志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房產。蒙志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主要理由為一審法院認定的其收受蒙某11萬元的賄賂事實認定錯誤。
2022年3月23日,崇左市中院作出“(2022)桂14刑終31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了蒙志相的上訴,維持原判房產。
2026年6月30日,金邦公司向防城港中院遞交再審申請書,請求再審其與天正公司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房產。金邦公司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因此,金邦公司認為,只要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收受賄賂,案件依法必須再審,無需另行證明受賄直接改變判決內容。
金邦公司在再審申請書中表示,“我方之前無任何渠道獲知法官私下受賄,不存在放棄權利、逾期舉證的過錯,刑事裁定書是我方窮盡所有救濟後才發現的全新關鍵證據,貴院必須啟動複查房產。”
金邦公司再審代理律師陶永昌向澎湃新聞介紹,金邦公司是在2023年初才得知一審審判長蒙志相因受賄獲刑,後來該公司一直透過其他救濟渠道反映問題,但始終沒有得到解決房產。於是決定向法院申請再審,並於2026年6月30日向防城港中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