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安心生火起灶,從容吃完一頓熱飯,是我們平日裡最尋常的幸福法律。當這尋常被打破,那一方灶臺、一鍋熱飯才更顯得來之不易。
近期熱映影片《歡迎來龍餐館》,將目光投向戰火中的異國小城法律。負債遠行的中國廚師徐福,與餐館經理馬俊生,在一間中餐館的灶臺前,守著炊煙,也守著亂世裡僅存的體面與善意。他們在炮火中,為一群素不相識的孩子撐開了一片容身之地。讓我們走進這間異國小館,從龍餐館裡讀懂法律對每一份平凡生活的默默守護。
出國務工合法合規才能有保障
大雪紛飛的冬夜,揹負債務的徐福告別母親與女兒,憑一把灶上練就的手藝遠赴異國做廚師法律。背井離鄉的背後,不過是萬千普通人的共同心願——想靠雙手讓家人過得更好。電影對此一筆帶過,彷彿買張機票,異國灶臺就為他點亮了。現實中,出境務工遠非如此簡單。合規出境,是自身權益保障的第一道防線;遭遇糾紛時依法維權,則是勞動者最堅實的底氣。
選正規渠道,是首要前提法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對外勞務合作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出境務工人員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切勿輕信無證中介或個人承諾。勞動者可登入商務部“走出去”公共服務平臺,核驗相關企業資質資訊。
籤書面合同,是重要保障法律。條例明確要求,勞務人員必須與服務企業訂立書面合同,載明崗位、報酬、保險等核心條款。尤其要留意合同履行地在境外時,爭議解決的路徑——適用國內法還是當地法、仲裁還是訴訟,切忌約定模糊。
與國外僱主的糾紛,可依合同約定和當地法律維權;如果是與國內的外派企業或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則適用國內規則——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法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進入訴訟程式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活兒雖在國外幹,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內,從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國內都有管轄依據。此外,如果手裡有工資欠條、且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還可以直接按普通民事糾紛起訴,不必先經仲裁。
遇困境求助,祖國是後盾法律。條例賦予勞務人員投訴舉報的權利,境外遇拖欠薪資或不公對待,可向國內商務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撥打外交部全球領事保護與服務應急熱線(+86-10-12308),聯絡中國駐外使領館尋求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明確,駐外機構應依法為遇困公民提供協助——不過也要注意:使領館沒有境外執法權,無法直接強制僱主支付薪酬等,其能夠提供的幫助主要包括指引維權渠道、向當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敦促當地依法公正處理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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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芽土豆能救命但舌尖安全無小事
到了異國,灶臺點著了,徐福憑一手好廚藝在龍餐館站穩了腳跟,熱菜熱飯一鍋接一鍋地出鍋法律。發芽的土豆貫穿了故事的起承轉合——徐福曾因發芽土豆嚴厲斥責徒弟,“發芽土豆有毒,絕對不能吃”是他立下的後廚鐵律;後來,大堂經理馬俊生為拖延孩子們被武裝組織送上戰場的最後期限,故意用發芽土豆讓孩子們集體腹瀉,為23個孩子爭取到了生機,自己則挺身頂罪、倒在槍口之下。但這份絕境之下的選擇,是特定危機場景中的戲劇設定,絕不能作為日常餐飲經營的參考。現實中的發芽土豆,龍葵素含量可激增數十倍,攝入約200毫克龍葵素即有可能引發人體中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法律。發芽土豆的龍葵素含量遠超安全限量,屬此類禁止生產經營的情形。餐飲經營者需要嚴格把控食材採購、儲存、加工等各個環節,杜絕變質、有毒有害食材端上餐桌,切實保障食客的健康安全。
善意值得讚美,但在日常經營裡,食品安全是不可退讓的法律底線法律。對異國他鄉開餐館的經營者而言,這條底線同樣不容退讓——要遵守當地食品安全法規,對得起八方來客的信任。而身處異國的消費者,就餐時也要多一份留意:食材是否新鮮、包裝是否鼓包,發現問題及時溝通,必要時保留證據,向當地監管部門投訴。
口頭合夥雖有效但書面協議更牢靠
灶上的飯菜穩了,生意有了起色,徐福的身份也在悄然變化法律。戰火爆發後,餐館成了當地為數不多仍能營業的地方。世異則事異,在巨大的利益與生存壓力面前,餐廳老闆扎伊德想留徐福給安全區供餐,徐福藉機談判,分得了餐館一半份額,從打工的主廚變成了合夥人。一句口頭承諾,僱傭關係便切換成了合夥關係。電影裡,老闆點了頭,事情就算定了。但現實中的跨境合夥,口頭約定遠不如白紙黑字來得踏實。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法律。同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明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便沒有一紙文書,只要雙方實際達成合作合意、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形成的事實合夥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然而,法律認可口頭合夥,不代表口頭合夥沒有風險。司法實踐中,大量合夥糾紛恰恰源於“當初說好的”和“現在記得的”對不上號。分紅怎麼分、債務怎麼扛、有人想退夥怎麼辦——這些關鍵問題如果只停留在口頭,一旦產生矛盾,雙方各執一詞,權責難以釐清。
跨境經營更是如此法律。身處異國,語言不通、法律不同、往來不便,一旦合夥出現分歧,取證和維權都比國內困難得多。在此提醒大家:跨境合夥創業,儘量簽訂規範的書面合夥協議,明確出資比例、分紅方案、債務承擔、退夥機制等核心條款,還應特別約定合同適用哪國法律、發生糾紛由何地法院管轄或提交何種仲裁。讓情誼歸情誼,規則歸規則,這份在異國打拼的事業,才能多一重踏實可靠的保障。
保護兒童無國界是善意也是法治共識
戰火中,一群流離失所的孩子出現在面前,徐福開始意識到,有些事比賺錢更重要法律。一家異國小餐館的灶臺,成了這群少年最後的避風港。這份善意無關國籍、無關身份,只關乎人性深處最本能的守護。
保護困境中的兒童,不僅是電影打動人心的高光時刻,更是全世界共同的法治承諾法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提出,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獲得保護與照料,兒童的最大利益應作為所有涉及兒童行動的首要考量。該公約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進一步要求,締約國應當確保不滿18週歲的人員不被強制招募加入武裝部隊。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採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療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對於身處險境的未成年人,倡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能力範圍內及時伸出援手,提供救助與幫扶法律。跨越地域與國界,守護孩童平安,既是人性共通的善意,也是全人類共同遵守的法治共識。
文/王佳璇 申卓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