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文化和旅遊部9月11日訊息,2026年3月以來,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持續推進“糾治旅遊行業導遊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加強線索督辦、案件查辦,從嚴查處旅遊市場強制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旅遊市場秩序進一步規範,旅遊市場環境向好發展旅遊。為發揮典型案件警示震懾作用,加強以案釋法,文化和旅遊部公佈旅遊市場強制消費問題典型案例(2026年第六批)。
案例一旅遊:旅行社未與遊客協商一致安排購物活動案
河南華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遊客赴新疆旅遊,在未與遊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安排遊客進入多家購物場所旅遊。河南華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7月,鄭州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依法對河南華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曠某香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旅遊:旅行社未與遊客協商一致安排自費專案案
巫山巫只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3名遊客參加“質真若渝(4天3晚)”旅遊活動,在未與遊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求遊客簽訂包含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合同旅遊。巫山巫只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1月,巫山縣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法對巫山巫只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31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旅遊:旅行社未與遊客協商一致安排進入包裝成景點的購物場所購物案
重慶東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3名遊客參加“花樣重慶·深度遊玩4日遊”旅遊活動,在未與遊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安排遊客進入“武隆區某文化傳播館”(實為購物場所)參加購物活動旅遊。重慶東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2月,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法對重慶東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孟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旅遊:旅行社從業人員未與遊客協商一致要求遊客購買自費專案套餐案
導遊陳某受黑龍江騰達航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接待“瀋陽飛機團7天6晚”旅遊團隊,在未與遊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安排遊客購買“1180東北必收”自費專案套餐,並向遊客兜售松子仁等商品旅遊。陳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2026年2月,哈爾濱市南崗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依法對陳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5000元、暫扣導遊證3個月的行政處罰,對黑龍江騰達航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旅遊: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遊”案
宜賓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60元/人的團費組織51名遊客參加“自貢1日遊”,行程中安排遊客進入購物店旅遊。經調查,宜賓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的團費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且向遊客隱瞞旅遊行程中餐費、禮品費實際由購物店支付的情況,購物店支付旅行社隨團工作人員購物返點。宜賓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6年7月,宜賓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依法對宜賓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36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方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馬某德、胡某富分別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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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旅遊: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遊”案
秦皇島卓藍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秦皇島承德5天4晚”旅遊活動,以低於成本的團費價格進行網路招徠,客服人員以“純玩零購物”“無隱形消費”“全程金牌導遊講解”等虛假承諾或模糊用語誘導遊客參團,透過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不正當利益旅遊。秦皇島卓藍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2026年7月,秦皇島市旅遊和文化廣電局依法對秦皇島卓藍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旅遊:導遊指令遊客購物案
導遊黃某龍受雲南天之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為“昆大麗”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旅遊。行程中黃某龍向遊客發表“今天早上我們是要去消費的,你不要這裡躲那裡躲,兩手空空回到車上”“人手一件貨”等言論要求遊客購物,並在大巴車上向遊客兜售鮮花餅、榴蓮餅等。黃某龍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2026年7月,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對黃某龍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雲南天之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處理。
案例八旅遊:導遊變相強迫遊客購物案
導遊付某受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二分社委派,為21名遊客參加的“西昌瀘沽湖5日遊”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旅遊。行程中,付某向遊客宣傳瑪瑙商品時發表“如果不買東西的話,我就給你們跪下”“乾脆我給你們增加一個景點到懸崖村,你看到我從懸崖村上跳下來”等言論,要求遊客購物。付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2026年3月,鹽源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依法對付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二分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旅遊:導遊欺騙遊客接受推銷案
導遊廖某飛受重慶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為“仙天龔烏九2日遊”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旅遊。行程中廖某飛謊稱“這個講解員是政府專門指定的講解員”,誘導遊客聽講解員推銷。廖某飛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2026年6月,渝中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法對廖某飛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重慶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業整頓8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旅遊:導遊欺騙遊客購物案
導遊吳某豪受自然人張某成委派,為26名遊客參加的“江西5天”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行程中吳某豪謊稱“江西政府規定,導遊可以在客人100元消費中提成3元”,誘導遊客購物旅遊。吳某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條、《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等規定。2026年6月,鷹潭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依法對吳某豪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800元、暫扣導遊證1個月的行政處罰,對張某成另案處理。
案例十一旅遊:旅行社威脅遊客要求參加購物活動案
江西省新贛線旅行社有限公司設計“仙遇江西”產品並透過網路渠道進行招徠,待遊客抵達約定地點後,要求遊客簽署行程包含3個購物場所的旅遊合同,並表示如遊客不接受該行程安排將不提供後續接待服務旅遊。江西省新贛線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4月,南昌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依法對江西省新贛線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某浩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旅遊:導遊威脅遊客要求參加自費專案案
重慶泊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25名遊客參加“新渝4天3晚”旅遊活動,行程中安排導遊李某林推銷298元/人自費專案,李某林以“不交錢就提行李下車”的方式威脅遊客參加旅遊。重慶泊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2026年5月,九龍坡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法對重慶泊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李某林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旅遊:導遊威脅遊客要求購物案
導遊雷某靈受桂林市桂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為16名遊客參加的赴桂林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旅遊。行程中,雷某靈向遊客以“黑白兩道都有人,不購物的話不會讓你們離開桂林”的方式,威脅遊客參加購物活動。雷某靈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2026年5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依法對雷某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9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桂林市桂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