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食用“眼鏡蛇”後反手舉報商家,聲稱是為“取證”,可以免責嗎?

明知是野生蛇類仍然下單食用,吃完後立即舉報商家眼鏡。市場監管部門對舉報人開出罰單。舉報人不服並上訴,主張其食用野生動物是為“取證”,自己應該免責。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佈該案判決結果。

明知是野生蛇類仍下單食用眼鏡,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2024年3月20日晚,張某(化名)與朋友前往廣州市某餐館用餐,在進店前即開始拍攝眼鏡。進入餐館落座後,張某向服務員稱其透過網路得知該店有水蛇粥,服務員當時稱沒有水蛇粥,但有眼鏡蛇,雙方商量好價格及製作方法後,張某同意餐館製作加工眼鏡蛇並食用。

三日後,張某向市場監管部門郵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於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館用餐時選購一份眼鏡蛇,其認為餐館非法銷售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要求退賠款項並查處餐館違法行為眼鏡

同年4月8日,市場監管部門對張某涉嫌食用野生動物案決定予以立案眼鏡。經鑑定,涉案野生動物製作的食品來源於蛇類動物。7月4日,市場監管部門向張某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張某食用蛇類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為由,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張某不服,經申請行政複議維持原判後訴至法院眼鏡。庭審中,市場監管部門述稱已對涉事餐館作出行政處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仍不服,主張其食用蛇類是為了固定證據,上訴至廣鐵中院。

法院:舉報違法不以自身違法為前提眼鏡,主動食用不能免責

廣鐵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的規定,經營、售賣野生動物及購買、食用野生動物均屬違法行為眼鏡。本案中,涉事餐館推銷售賣野生蛇類、張某下單食用野生蛇類的事實均有在案證據證實,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市場監管部門據此對張某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量罰適當,程式合法。

此外,公民依法有權舉報售賣野生動物經營者,但並不以舉報人主動購買、食用野生動物為必要前提眼鏡。張某明知其購買、食用的是野生蛇類且事前有所準備,其事後主動舉報涉事餐館銷售野生動物違法行為並非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免責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及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眼鏡:取證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本案經辦法官表示,因違反生態保護規定食用野生保護動物的,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眼鏡。任何目的都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護身符”,打擊違法更不能以“自己先違法”為代價。

取證的方式有很多種,拍照、錄影、留存選單、索要票據、向監管部門反映線索,都是合法可行的途徑,並不需要以“自己也吃一口”為代價眼鏡。選擇主動食用野生保護動物,本質上是選擇了違法,不能因為事後有其他行為就讓之前的違法行為“清零”。

南方+記者 李乾

通訊員 閔天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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