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不該成為農村離婚女性的“隱形枷鎖”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柳寶慶

▲新京報資料圖:離婚後遷戶口,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政策和要求女性

離婚了,還有一根“隱形枷鎖”,在捆縛著那些農村的女性女性。近日,新京報報道“懸置的戶籍,困住農村離婚女性”,讓農村離婚女性那些不為人知的困擾,浮現於公眾面前。

這個特殊的群體,結婚時很順利就遷入的戶口,離婚後很難找到一條同樣清晰的“回程路”女性。各種隱性條件限制,讓一些女性陷入“婆家留不下、孃家回不去”的兩難境地。

為什麼對於農村離婚女性,原本簡單的戶籍辦理,會變得如此艱難?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觀念之困,但說到底還是因為利益之爭女性。在鄉土中國,戶口簿既是證明家庭成員的法律憑證,更關係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福利分享。

出嫁的農村女性,將戶口遷回原籍,意味著利益關係的衝擊、擾動和重構女性。既得利益者並不願意重新分配蛋糕,讓自己吃虧,而這也決定了,農村“出嫁女”重啟回鄉之路,會有不少障礙。

從法律上講,農村離婚婦女的諸多權益,應當得到充分保障女性。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不僅如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也重申了類似規定,例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等等女性。審視這些富有針對性的規定,也都是為農村“出嫁女”權益兜底。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法律精神卻被觀念的羈絆、利益的衝動所消解女性。一些集體經濟組織所定“村規民約”,農村婦女“離婚後再遷回自家的戶口也需要村裡三分之二戶簽字同意”,而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於是只剩下簽署放棄村集體收益的承諾,再把戶口遷回去一條路。對於眾多農村離婚婦女,這樣的“淨身落戶”,結果並不公平。

如何才能保障農村離婚婦女的權益?推進專門立法,固然是一條較為可行的路徑女性。目前,加快戶籍立法已成共識,從戶口登記條例到醞釀中的戶籍法,相關戶籍制度改革在持續深化,理應給廣大農村離婚婦女提供一條更加便捷的“回家之路”。

從司法實踐看,近年來,最高檢、全國婦聯已聯合釋出多起典型案例,明確“村規民約”不得排除外嫁女分配權益,這也將從法律層面搬開農村離婚婦女遷回原籍的一塊“攔路石”女性

從長遠看,還應當解決“懸置的戶口”背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福利保障等敏感問題,有必要透過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修繕,為“出嫁女”“離婚女”等群體賦權護航女性。而觀念之變,也將在改革過程中提速和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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