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的龐先生反映,自家一個車庫出租後竟被租戶用作“臨終停屍房”,一家人都沒想到會遇到這麼離譜的事情,多次與承租人溝通仍未有解決方案租賃。
據龐先生介紹,租戶是附近商行的老闆,與母親陳女士認識多年租賃。7月中旬,涉事租戶主動聯絡陳女士,表示想要租下車庫存放貨物,一次性繳納了一年房租3000元。“雙方都認識很多年了,我媽沒有太較真,沒簽紙質合同、沒有收押金。”
由於陳女士近期未在涉事小區居住,直至8月中旬,方從鄰居口中得知,車庫竟成了一位老人的臨終照料、停靈、治喪場所租賃。陳女士獲悉後聯絡了租戶,對方承認確有其事,但多次溝通未能解決,她才將事情經過告訴了孩子,龐先生決定報警。
龐先生了解到,逝者是樓下鄰居的家屬租賃。鄰居原本將自己的倉庫租給涉事租戶,後因家中老人病危想收回倉庫。涉事租戶拒接,轉而租下龐先生家的車庫給這戶鄰居安置老人。“老人在我們家車庫去世,還做完了法事,我們才知道。”龐先生說。
母親陳女士精神因此事受到打擊,不敢回小區,也不敢靠近車庫租賃。龐先生表示,車庫約10平方米,和住宅在同一個房本上,擔心住宅的價值因此受到影響,計劃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8月19日,記者聯絡當地街道辦,工作人員表示,情況屬實,聯絡了雙方進行調解,“儘量引導他們,看是否能在符合心理預期的情況下,達成一致的補償方案,目前還在溝通中租賃。我們也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案例”。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接受採訪時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租賃。雙方締約目的明確是倉儲貨物,承租人隱瞞真實用途,擅自將和住宅同屬一個產權的車庫用於臨終照料、停放遺體、舉辦殯葬法事;結合社會普遍觀念,該場景極易給產權人造成強烈心理衝擊、心理忌諱,直接影響住宅後續交易、出租價值,明顯超出一般人可以合理容忍的範圍,司法實踐中也普遍認定該使用方式違背公序良俗。
他指出,租賃合同本身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整體依然有效;但承租人後續實際履約行為、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的履行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屬於嚴重違約,而非整個租賃合同直接無效租賃。出租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第五百六十三條,主張承租人根本違約,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恢復原狀。
文|記者 楊楚瀅 實習生 唐燦燦
圖|受訪者供圖